医疗卫生政策法规

    7月26日,卫生部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会见加纳卫生部部长卡里奇·夸西加,科技司、国际合作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见。双方就加强医疗、人员培训、传统医药管理等领域合作进行了初步探讨。

  



       

         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效率,规范审查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研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发布,卫生部令第49号)第四条修改如下: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2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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